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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眼科医院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代表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处室:宁波市眼科医院    发布日期:2020-11-10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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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波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产品代表”)。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来院开展药械产品、医疗设备介绍、学术推广、反馈临床使用情况等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三条  医院实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每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登记备案一人。如未登记,一律不得接待(特殊情况除外)。备案登记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或转让医药代表登记信息。

    第四条  医药代表凭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本人有效证件等必要证明到药库、设备科等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的事项,应包括医药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的产品名称以及所属生产企业的名称、工商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第六条  医药代表应填写备案登记表格,填写完毕后交由药库、设备科等部门审核同意备案。企业与医药代表变更授权委托事项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通知医院。医药生产企业被注销或撤销,其签约的医药代表信息自企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医药代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规范化培训,对于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代表要给予严肃处理。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第八条  医院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应督促医药代表备案,对未备案的医药代表一律不得接待。医院监察部门会同安保部门应对加强巡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医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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