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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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波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共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推进清廉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产品代表”)。
第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制度。(因工作需要院方主动联系对方除外,但科室需事先报请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代表管理
第三条 严禁医药产品代表私自进入门(急)诊、住院病区、手术室、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服务场所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统计销售和其它活动。
第四条 医院实施医药产品代表备案管理,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代表入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备案管理部门为药剂科、设备科。负责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等信息。
第五条 医院实施医药产品代表来访预约登记。医药产品代表举办相关的产品介绍、学术讲座、会议等业务活动,需填写审批表(见附件1)由药剂科、设备科初步审批后报备监察室和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接待。对未提前申请的、申请不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产品代表与事先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档案。在医院做出批准接待后医药代表应到监察室等领取工作牌,在开展工作期间必须佩带,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交还。
第三章 医院内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接待职能部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接待监督部门:监察室
第八条 接待时间:原则上每周一下午(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备监察室。)
第九条 接待地点:十楼会议室
第十条 接待人员范围: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接待要求:接待科室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产品代表。接待时,必须要有二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纪检人员参与接待。严禁工作人员擅自或单独接触医药产品代表。
第十二条 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产品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产品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等工作。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必须做好接待记录,并登记好备案台账。
第十三条 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产品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制:监察室不定期抽查接待科室台账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并会同保卫科对医院重点区域检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产品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记录,同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录该药品、器械代表及其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四章 相关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对擅自或单独接待医药产品代表的医务人员、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由医院监察部门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者,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当月奖金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除涉事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医院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涉及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产品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产品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监察室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医药产品代表违反本制度行为,则记录诚信档案并由医院约谈涉事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产品实施限用、停用或终止业务往来;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